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4214號
PCDV,107,司促,34214,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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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214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楊科茂即楊進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柒仟叁佰陸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一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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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