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03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柯焴紳即柯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貳佰壹拾
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柯焴紳即柯志豪於民國93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14萬元,約定年利率百分之15,本息自
撥款日起,一月一期,分60期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
情事,則依借款約定書第5 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債
務人僅繳款本息至94年6 月2 日後即未再予履約,其依約
定書第8 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其現積欠金額
為130,212 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債權人自得請求
債務人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二)綜上所述,債務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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