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9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李俊儀
債 務 人 康顥鐙
債 務 人 康鈞賀
債 務 人 戴富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貳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事項
一、債務人康顥鐙、康鈞賀、戴富美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
幣(以下同)45,22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借款人康顥鐙於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康鈞賀、戴富
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
(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轉入催收款後利率、償還
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
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
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
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
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
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
分)計算。
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45,227元整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
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
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
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康
鈞賀、戴富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
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證物:
一、放款借據影本。
二、就學貸款利率表。
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釋明文件:如上所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39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康鈞賀、康│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 │
│ │45227 │顥鐙、戴富│6月26日起 │9月25日止 │ │
│ │元 │美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9月2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康鈞賀、康│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5227 │顥鐙、戴富│7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美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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