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94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裕吉
債 務 人 郭春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零伍拾壹元
,及其中叁萬零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捌佰貳拾伍
元,及其中貳萬捌仟捌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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