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3864號
PCDV,107,司促,33864,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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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86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潘永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叁佰壹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永華於民國90年6 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93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4年1 月27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6,910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6,47
   9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
   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
   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
   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
   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
   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㈤掛失手續費:每卡200 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
   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㈦補送
   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38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永華 543│自民國 09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67925 │0000000000│01月 28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500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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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