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3792號
PCDV,107,司促,33792,2018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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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792號
債 權 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綱
債 務 人 彭瓊枝
債 務 人 郭彥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伍拾壹
  萬捌仟叁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連帶給付貳佰參拾
  柒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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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