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6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恆新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松
債 務 人 張水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叁仟捌
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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