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3629號
PCDV,107,司促,33629,2018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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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629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通美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肆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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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美包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