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622號
債 權 人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雯
債 務 人 簡銘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貳佰壹拾貳萬陸
仟叁佰玖拾壹元,及其中肆仟壹佰捌拾伍萬捌仟壹佰伍拾壹
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及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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