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3506號
PCDV,107,司促,33506,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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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5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顏淑惠
債 務 人 陳禾洲
債 務 人 黃品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玖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禾洲前於民國103年至106年間,邀同債務人黃
  品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5筆,共計新臺幣285,95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
  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禾洲自民國107年7月27日
  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85,950元及自民國107年
  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7
  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黃品
  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
  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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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