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3433號
PCDV,107,司促,33433,201811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43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永發
債 務 人 林榮宥即林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伍佰貳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