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948號
PCDV,107,司促,32948,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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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948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黃新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零玖佰陸拾陸
  元,及其中壹拾玖萬叁仟捌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七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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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