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840號
PCDV,107,司促,32840,201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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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84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廖郁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貳佰貳拾柒
  元,及其中陸萬壹仟叁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郁曦於民國104 年4 月8 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MASTER CARD :NO :5242-5588-7307-1280 ),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
   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
   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
   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
   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
   之3.5%加上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
   卡申請書可稽。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5 年8 月26日止共消費簽
   帳61,369元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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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