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774號
PCDV,107,司促,32774,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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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77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穎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叁仟陸佰玖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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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