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5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旭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陸佰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旭崇於民國93年01月27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
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
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35
4,669 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
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
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二)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251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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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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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旭崇 │及自民國104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48547│ │年9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自起息日94年│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 │ │ │11月30日起 │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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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王旭崇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9902 │ │0月22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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