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340號
PCDV,107,司促,32340,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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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34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陸雲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捌佰肆拾貳
  元,及其中貳萬壹仟捌佰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有
   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陸雲泰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債權人迭經
   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
   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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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