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06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柯鼎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玖佰伍拾叁
元,及其中柒萬貳仟捌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柯鼎峰於民國104 年4 月28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
發予( 卡號:4611-5888-6263-9009)之信用卡使用,依信
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
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柯鼎峰自106 年10月17日至107 年7 月20日共消費
簽新臺幣(下同)72,835元,但於107 年9 月8 日後即未
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
74,953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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