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948號
PCDV,107,司促,31948,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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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94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楊松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壹佰壹拾叁
  元,及其中肆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
  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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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