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326號
債 權 人 東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和
債 務 人 NY璞緻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品涵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釋明債務人有如契約第十三條所示任意終止契約之
事實存在( 所提終止委託管理服務關係書經債權人用印,難
認屬單方任意中止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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