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326號
PCDV,107,司促,31326,201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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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326號
債 權 人 東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和
債 務 人 NY璞緻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品涵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釋明債務人有如契約第十三條所示任意終止契約之
  事實存在( 所提終止委託管理服務關係書經債權人用印,難
  認屬單方任意中止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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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