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168號
PCDV,107,司促,31168,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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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168號
債 權 人 胡馨方
債 務 人 陳俊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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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