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52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柯懿玲
代 理 人 李皇堅
代 理 人 劉冠毅
債 務 人 德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澤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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