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0529號
PCDV,107,司促,30529,201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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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52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柯懿玲
代 理 人 李皇堅
代 理 人 劉冠毅
債 務 人 德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澤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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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慶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