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488號
債 權 人 太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乃毓
債 務 人 新寶毅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新寶毅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資料,
如已解散,應提出其清算人資料。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
略)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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