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421號
債 權 人 張佳瑜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瑞隆國際鞋業有限公司、蔡瑞隆、陳文銓、
蔡孟芬、蔡孟娟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 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7 年10月2 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 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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