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35號
PCDV,107,司,35,2018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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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5號
抗 告 人 昌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結 
代 理 人 郭琳義 
      吳聲欣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1月2 日所為之107 年度司字第
3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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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宇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