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7年度,16號
PCDV,107,原訴,16,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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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原   告 劉穎聰 
      劉金昇 
      李玉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為元律師
被   告 曾俊諺 


被   告 鄭閎昱(原名鄭文凱)

被   告 林宇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正容 
      林芷漪(原名林淑鳳)


被   告 林鴻鈞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瑞枝 
被   告 馮胤大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馮明文 

      林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於本院刑事庭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民國107年6月28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後,追加共同侵權行為人馮胤大及其法定代理人馮明文、林素華為被告,請求馮胤大應與原起訴之被告曾俊諺林宇捷林鴻鈞鄭閎昱(原名鄭文凱)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馮明文、林素華應負法定代理人之連帶賠償責任,是原告就上開追加之訴部分,應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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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