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110號
PCDV,107,勞執,110,201811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賴齊邦 
相 對 人 領航數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銀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陸佰參拾肆元調解內容,就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陸佰參拾肆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 府轉介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 解,雙方於民國107年9月11日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願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4萬6,634元,並分期於107年9月27 日、107年10月27日、107年11月27日各以支票給付3萬元、1 1萬3,580元、10萬3,054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相對人僅給付3萬元,嗣相對人交付之107年10月27日11 萬3,580元支票屆期提示,竟遭退票而未依約如期給付,聲 請人乃聲請裁定就上開調解內容中之21萬6,634元(即:24 萬6,634元-3萬元=21萬6,634元)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支 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 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且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 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1/1頁


參考資料
領航數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