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7號原 告 張燈煌 訴訟代理人 房樹貴律師被 告 張春暖 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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