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337號
PCDV,106,重訴,337,2018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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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原   告 張燈煌 
訴訟代理人 房樹貴律師
被   告 張春暖 
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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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