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富邦世紀華園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建堂
被 上訴 人 王昱雲
王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401 元(即本判決附
件一有關公設部分修復費用估算表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