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28號
PCDV,106,訴,528,20181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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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富邦世紀華園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建堂
被 上訴 人 王昱雲
      王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401 元(即本判決附
件一有關公設部分修復費用估算表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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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