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87號
上 訴 人 中華新城甲基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久玲
被 上訴 人 孫芝妮
孫琬玲
孫珮榕
孫甘夙
孫張煌煌
孫麗凱
孫平安
孫甘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88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