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087號
PCDV,106,訴,4087,2018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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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87號
上 訴 人 中華新城甲基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久玲
被 上訴 人 孫芝妮
      孫琬玲
      孫珮榕
      孫甘夙
      孫張煌煌
      孫麗凱
      孫平安
      孫甘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88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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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