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250號
PCDV,106,訴,3250,2018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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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5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培原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佑羽 
被   告 高英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7 年10月1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11月2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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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