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44號
原 告 鄭孝武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
許寶仁律師
被 告 美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榮
訴訟代理人 魏嘉緯
被 告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黃思雅律師
余淑杏律師
上 1 人 之
複 代理 人 張又仁律師
蔡佩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1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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