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9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何新台
被 告 林宏益
林文昌
林俊宇
上列原告訴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林宏益分割其與被告林文昌、林俊宇因繼承
而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林王愛蘭所遺、如財產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
局民國107年4月13日北區國稅板橋營字第1071045802號函附遺產
稅核定通知書所示之遺產(見本院卷㈠第11頁、卷㈡第89、91、
54頁),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代位之林宏益就上開遺
產應繼分3分之1之價值為據(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
號、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年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次查,上開遺產經財政部北區國
稅局核定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567萬0,600元(見本院卷
㈡第53、54頁),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55萬6,867元(即:2,
567萬0,600元×1/3=855萬6,8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萬5,74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千元(見本院卷㈠
第9頁),尚不足8萬4,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8萬4,
74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