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4號
上 訴 人 中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文
被上 訴 人 安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恆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04號終止借名登記事件,經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萬355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萬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萬6795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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