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6年度,24號
PCDV,106,國,24,2018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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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24號
上 訴 人 普安堂
法定代理人 李鶯嬌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林寬裕
被 上訴人 文化部
法定代理人 鄭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國字第24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
(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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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