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724號
PCDV,105,重訴,724,2018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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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24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施雅馨律師
被   告 王明正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複 代 理人 沈孟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重訴字第六五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本院民事執行處委由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 限公司辦理之104年度板金職字第346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 件(原執行案號:103年度司執字第86044號,下稱系爭執行 事件),於民國105年8月22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 表)次序12至14所列原告之債權本金,係依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4年度司執字第60880號分配表(下稱另案分配表)次序 6債權中,按其各筆債權比例計算出剩餘本金金額後接續分 配。惟查,另案分配表次序6債權所列原告應受分配金額, 其中債權本金新臺幣2449萬4088元部分,業由該分配表所列 第二順位債權人即訴外人蔣東濬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分 配表異議之訴,而由該院以105年度重訴字第650號案件進行 審理(下稱另案訴訟),是原告於另案分配表所受異議債權 因另案訴訟之提起而未受分配。然系爭分配表卻將上開原告 於另案分配表尚未受分配之異議債權予以減除後接續分配, 進而將系爭執行事件拍賣所得價金款項分配予第二順位抵押 權之被告,於法不符,且損害原告債權,爰就系爭分配表內 容提起本件異議之訴等語。經查,另案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判決蔣東濬敗訴後,蔣東濬不服,提起上訴,復由臺灣 高等法院以106年度重上字第19號判決上訴駁回,蔣東濬仍 有不服,再提起上訴,目前仍繫屬於最高法院審理中,有上 開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佐。茲因原告就另案分配表最終可獲 得分配款項金額乃本件應予審認之先決問題,即本件係以另 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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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