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33號原 告 華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龍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律師被 告 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秋弘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白銘宏被 告 言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瓊華被 告 王商配 郭建成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忠律師被 告 翁文川被 告 勝欣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嘉佑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