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633號
PCDV,105,重訴,633,20181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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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33號
原   告 華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龍
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律師
被   告 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秋弘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白銘宏
被   告 言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華
被   告 王商配
      郭建成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忠律師
被   告 翁文川
被   告 勝欣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嘉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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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欣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盛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言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