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原 告 盧玉美被 告 吳松麟 沈芳如 吳並修 陳東豐 文智和 林勉志 蔡銘洪 吳姍筠(原名吳姍融) 彭金源 詹益宏 陳勝發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梁世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萌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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