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黃慶云
黃柔貽
曾桂成
黃曜毅
李采燕
陳志成
陳君慈
陳君睿
黃敏慧
邱添財
張閔芝
孫楊期
孫麗秋
李林淑
黃俊傑
張媛渝
陳玉琳
張育章
孫貴花
張玉玲
潘俊文
潘江金綿
李秋慧
黃彥菱
潘添成
王小虹
潘荔蘇
辛宜蓁
楊翔堃住同上
潘怡君
譚博文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林顯叡
被 告 曹晏甄
林致宇
陳丹渝
曹慶鈴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 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被告曹晏甄等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黃慶云等人於該案件辯論終 結後之107 年11月14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該刑事 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所蓋用之本院收狀戳可憑,揆諸前開規定 ,所為起訴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又上開刑事案件宣判後 ,如經檢察官或被告曹晏甄等人依法提起上訴,原告等人自 得於檢察官或被告曹晏甄等人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行 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至被告陳靖騰部分(通緝中)應俟其緝獲歸案後另行審結, 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