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474號
PCDV,106,補,2474,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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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74號
原   告 江麗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泓彰劉龍宇陳芃樺邱青萸間請求返還股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00 萬元(計算式:360 萬元+40萬元=400 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40,6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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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