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74號
原 告 江麗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泓彰、劉龍宇、陳芃樺、邱青萸間請求返還股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00 萬元(計算式:360 萬元+40萬元=400 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40,6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