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875號
PCDM,107,聲,4875,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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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8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志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聲請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791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謝志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謝志平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 6 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謝志平(一)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 度交易緝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二)因公 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交易緝字第7號 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 年確定;(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以105 年度審交易緝字第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 定;(四)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 6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五)因妨害家庭案件, 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8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上開(一)至(三)所示之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5年度聲字第39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 上開(四)至(五)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8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 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 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709 1號函 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 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必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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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