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841號
PCDM,107,聲,4841,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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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8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仕賢



具 保 人 杜仲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
執聲沒字第5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仲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杜仲凱因被告張仕賢詐欺案件,經依 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 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7 年刑保工字第39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 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 條規定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依該條第1 項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繳交保證金額2 萬元 為具保後獲釋,之後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 1357號判刑確定,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對被告為合法傳喚及拘提,並合法函知具保人應通 知被告按時到案接受執行,如被告逾期並逃匿,將依法聲請 沒入保證金,然被告均未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107 年刑保工字 第39號)、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新 北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具保人之個人 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新北地檢署通知函文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參 以被告現因另案經新北地檢署發布通緝中,且迄今尚未到案 執行等情,亦有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各1 紙在卷足憑,



足認被告顯已逃匿無誤,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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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