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656號
PCDM,107,聲,4656,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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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志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三所示犯罪,就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三所示犯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三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三所示 ),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二、中華民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者,併合處罰之。」同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1 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 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本院說明如下:
㈠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經法官宣判確定後,本該一一執 行。但是,由於法定刑的限制或是法官的裁量,只對被告判 處有期徒刑時,其用意就是要被告在受罰後,回到家庭、融 入社會。然而,被告犯數罪,經判處數有期徒刑,合計若超 過被告餘命,就如同無期徒刑。因此,法律選擇30年為基準 ,數有期徒刑徒刑合計超過30年時,須合併定一個不超過30 年的刑期。本於相同的精神,數有期徒刑合計未超過30年, 甚至不到1年,也要經法官裁量,定一個相稱的執行刑。 ㈡然而,法律並未明定如何定應執行刑。本院認為,定應執行 刑是個特殊的量刑程序,基於上述立法精神,須就被告所犯 各罪的⒈犯罪性質、⒉犯罪情狀,以及⒊被告本身的一般情 狀、⒋年齡等,綜合裁量、決定。
三、經查:
㈠附表三所示4次犯罪之情節,依照原判決之記載: ⒈《編號2》受刑人即被告甲○○與另被告詹惠宇,共同基 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先由甲○○於民國 106 年5 月18日23時左右,在臺北市中山區之「寶愛酒店 」內,以每包新臺幣(下同)350 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猴子」之成年男子購入15包摻有第三 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再推由詹惠宇



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以3 支奶瓶圖案作為暱稱,在 「1心1意語音支援可廣」微信聊天社團,向不特定人發送 內容為「雙北地區,全新香檳金CK專櫃香水,全新感受讓 你受不了,有感舒服開心能抖能嗨,能吃能睡能跑能跳, 試過都愛上,回頭率100 ,舒服開心又飄有點小岔輪,感 覺絕對不輸惡魔不打槍,讓你愛不釋手一試成主顧,數量 有限哦哦哦,甜甜價讓你滿意喲,甜到讓你直流口水喲, 甜到讓你不要不要的,1分錢1分貨禁殺價禁賒帳,品質保 證,心動不如馬上行動,滿滿的優惠,自取更優惠哦,還 不快私可愛的奶瓶,三蘆」之販毒訊息,適有員警亦接獲 上開訊息,於106年5月21日喬裝為買家,以微信訊息與詹 惠宇取得聯繫,詹惠宇再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之 甲○○聯繫,並居間敲定以3,200 元之價格交易上開毒品 咖啡包5 包,之後甲○○於同日1時5分左右,騎車前往新 北市蘆洲區民族路167 巷巷口之毒品交易地點,為警當場 查獲而未遂,並扣得附表一編號1 所示毒品咖啡包及附表 二編號1所示手機1支,復經甲○○自願帶同員警前往詹惠 宇所在之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5樓B 室,經詹 惠宇同意搜索後,再扣得附表二編號2所示手機1支。 ⒉《編號1》甲○○知悉氯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3項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依法令不得持有、販 賣,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自106年6月1日15 時 左右,以暱稱「進」在通訊軟體「微信WeChat」之「快樂 資援交流支援」群組內,刊登「雙北地區急拋」、「香檳 金CK香水」、「舒服又開心味道重」、「以上價格漂亮」 、「量取價多優惠」、「大小量都有喔」、「要多少有多 少」、「外出需貼車資」等販售毒品訊息內容,適警員蘇 建穎於106年6月1日15時15 分許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見上 情,即以暱稱「小么精」與甲○○進行私訊交談,雙方於 對話中議定以新臺幣(下同)3,500元之代價交易6包摻有 氯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並約定於同日稍晚在臺北市 ○○區○○路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內進行交易,甲○○並 預估此交易可獲得500元之淨利,隨即於同日16 時左右攜 帶6 包摻有氯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前往上開地點與佯 裝買家之警員蘇建穎接洽交易,於收取警員蘇建穎3,500 元現金後,告知前揭毒品咖啡包藏放於便利商店外之花圃 內而著手之際,當場為警員蘇建穎等人表明身分而逮捕, 並在便利商店外之花圃扣得前揭咖啡包6 包(外包裝為香 檳金色,印有「Ceivln Kialn」字樣,驗餘淨重共計5.11 44公克),及在甲○○身上扣得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



0000000號SIM卡1張),始未得逞其販賣行為。 ⒊《編號3 》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鬼」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 ,由甲○○以暱稱「進」,於106年7月3 日在微信之「快 樂資源交流支援」公開群組,張貼內容為「全新CK品牌… …舒服、開心、小ㄍ一ㄥ,讓妳/ 你好下課,數量有限, 目前只限自取,見5見10 有優惠,需要的動動小手加好友 ……」之販毒訊息,適有少年林○恩(89年3 月15日生, 姓名年籍詳卷)為協助警察辦案,見上開貼文後加「進」 為好友並與之聯繫,雙方約定以每包500元之價格交易摻 有第三級毒品5-甲氧基-N -甲基-N-異丙基色、4-甲基甲 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 3包,並由「小鬼」指示甲○○於同日23 時左右,前往與 林○恩約定之新北市○○區○○路000 號前,將上開毒品 咖啡包3包交付予林○恩,並向林○恩收取1,500元,惟因 林○恩無購買毒品真意而不遂。
⒋甲○○與「小鬼」,另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 犯意聯絡,於106年7月4日18時48 分左右,因林○恩再以 微信與甲○○聯繫交易毒品事宜,雙方約定以每包400元 之價格交易上開毒品咖啡包11包,並由「小鬼」再次指示 甲○○於同日20時10分左右,將上開毒品咖啡包11包送至 與林○恩約定之同一地址,交付予林○恩,惟於林○恩尚 未付款時,即為警當場查獲而不遂,並扣得附表一編號2 所示毒品咖啡包。
㈡雖然該4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的犯行,都是警察或線民的誘捕 行為,未實質造成毒品擴散的結果,惟其被警察查獲後,卻 仍一再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的行為,顯見其擴散毒品的執拗 ,因而4次犯行,合併定執行刑4年6月為適當。四、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 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輝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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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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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含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
│ │10包(驗前淨重共19.4775 公克、驗餘淨重共│成分鑑定書 │
│ │18.9527 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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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含第三級毒品5-甲氧基-N- 甲基-N- 異丙基色│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
│ │、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成分鑑定書、內政部│
│ │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1包(驗前淨重共18.6│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
│ │165 公克,驗餘淨重共17.31 公克) │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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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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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備註 │
├──┼─────────┼────────────────────┤
│ 1 │IPHONE手機1 支 │甲○○所有(門號為0000000000號) │
├──┼─────────┼────────────────────┤
│ 2 │IPHONE手機1 支 │詹惠宇所有(門號為0000000000號) │
└──┴─────────┴────────────────────┘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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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