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651號
PCDM,107,聲,4651,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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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祺琛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7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祺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祺琛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有期徒刑部分合計2 年4 月(其 中6 月刑期已於民國106 年1 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於106 年9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1月9 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272 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1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7018627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 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靖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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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