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618號
PCDM,107,聲,4618,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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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賴建興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江建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建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建興因被告江建源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 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02 年刑保 工字第269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 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第11 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具保人為被告出具新臺幣2 萬元現金保證後,被告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拘提無著,顯已逃匿;另具保人經通 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 新北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 份、通知及其送達證書各1 份、新北地檢署107 年8 月21日新北檢兆火107 執7867字第 335967號函、士林地檢署107 年9 月26日士檢貴執戊107 執 助1087字第1079046182號函暨拘票暨拘提報告各2 份、被告 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各1 份、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以上均影本)在卷可稽。 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 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附卷足 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翠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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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