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473號
PCDM,107,聲,4473,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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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宏泰


被   告 吳坤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
字第4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宏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宏泰因被告吳坤豐詐欺案件,經本 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 ,將被告釋放。現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 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6 年刑保字第218 號 ),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 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 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 足憑。嗣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新北檢)檢察官傳喚通知執行時,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 案,再經囑託拘提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 ,具保人未陳報被告新址或偕同被告到場,又被告非在監所 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新北檢通知、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拘票及拘 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存卷可稽 ,足認被告已然逃匿無疑。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審核後認本 件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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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