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7年度,716號
PCDM,107,簡上,716,2018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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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7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士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1日107 年度簡字第276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7647號),提起
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王士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偽造房屋租賃契約書頁末「立契約人(甲方)」欄內偽造之「宋泉源」署押壹枚沒收之。 事 實
一、王士杰超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揚公司,已於民國104 年10月6 日經新北市政府廢止登記)之負責人,前向宋泉源 承租渠所有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2 樓供作超揚公 司營業使用。詎其於104 年年中,得知羅上驊欲接手經營台 灣極品阿一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廣宙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下 稱廣宙公司)經營電腦相關業務,即向羅上驊建議可使用其 所承租之上址作為營業處所,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未經宋泉源之同意或授權,即於104 年7 月27日前之某日 ,在不詳地點,偽以宋泉源之名義與廣宙公司簽訂房屋租賃 契約書,除盜用宋泉源放置在上址辦公室內之印章蓋在該契 約書頁首「出租人」欄、頁中契約條款上、頁末「立契約人 (甲方)」欄及騎縫處外,並在「立契約人(甲方)」欄內 偽造「宋泉源」之署押1 枚,表示宋泉源與廣宙公司約定宋 泉源自104 年7 月1 日起至106 年6 月30日止出租上址房屋 供廣宙公司營業使用之意而偽造該私文書後,交予不知情之 羅上驊而行使之。羅上驊於取得上開房屋租賃契約書後,即 於104 年7 月27日,持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名 稱、負責人、營業所在地址及營業項目之變更登記,足以生 損害於宋泉源及稅捐機關對於稅籍管理之正確性。二、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後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本案以下所引各項證據,均未據檢察官及被告王士杰爭執證 據能力,爰不就證據能力部分再予贅述。




二、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迭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 ,並有下列補強證據可資佐證:
⒈另案被告羅上驊於偵查中之供述。
⒉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 年7 月29 日北區國稅新莊銷審字第1043616126號函、廣宙公司之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被告偽造之房屋租賃契約 書各1 份。
⒊被害人宋泉源出具之說明書1 紙。
㈡依上開補強證據,足認被告所為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堪值採信。
㈢聲請意旨雖指被告係盜刻被害人宋泉源之印章後,再蓋用在 前揭房屋租賃契約書上而偽造「宋泉源」之印文2 枚等語, 惟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宋泉源本來就是超揚公司的股東 ,他本來就有放1 顆印章在我那邊,我沒有盜刻等語。查被 害人宋泉源於101 年8 月20日超揚公司成立時,確為該公司 之股東,持有股份200,000 股一節,有本院依職權查得之該 公司設立登記表1 份附卷可稽,且據被害人宋泉源於本院審 理時供陳:我原本是超揚公司的股東,我也有一個辦公室在 裡內,章就放在我桌上等語,足見被告辯稱其係以被害人宋 泉源前因超揚公司股東之身份而刻篆之印章蓋用在房屋租賃 契約書上等詞,並非子虛。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 被告另有偽刻「宋泉源」印章之行為,是聲請意旨及原審判 決遽認被告係偽刻被害人宋泉源之印章後,再蓋用於房屋租 賃契約書上而偽造「宋泉源」印文等事實,自有誤會。 ㈣聲請意旨另指被告擅自在房屋租賃契約書上代被害人宋泉源 簽名以偽造「宋泉源」之署名2 枚等語。惟按刑法第217 條 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 名或為民法第3 條第3 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 ,如果僅在空白文書之姓名欄,書寫他人之姓名,其作用係 識別人稱之用,而無簽名或類似與簽名有同一效力之行為者 ,即非該條所稱之署押(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觀諸卷附偽造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僅 頁首「出租人」欄及頁末「立契約人(甲方)」欄等2 處有 以手寫之方式填載「宋泉源」之姓名,而該文件在頁首首行 標示「房屋租賃契約書」之名稱後,緊接於第2 行及第3 行 記載「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宋泉源』(以下簡稱為甲方 )」及「承租人『廣宙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乙 方)」等文字,其後始逐條記載各契約條款內容,再對照該 文件之頁末,在「上開條件均為雙方所同意,恐口無憑爰立



本契約書貳份各執乙份存執,以昭信守」等文字後方,即為 供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簽名蓋章及填載身分證字號、住址等 項之欄位,足徵前者「宋泉源」之記載僅在作為識別出租人 身分之用,並無簽名或類似與簽名有同一效力之行為,自不 具有「署押」之性質,後者「宋泉源」之記載始係表彰「宋 泉源」同意將房屋依各契約條款所載內容出租予承租人之用 意,而屬刑法第217 條所指之「署押」無訛,是聲請意旨及 原審判決逕認被告在房屋租賃契約書頁首「出租人」欄內填 載「宋泉源」之姓名,亦係偽造署押一節,實有誤會。 ㈤綜上,被告未獲被害人宋泉源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冒用被害 人宋泉源之名義與廣宙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供廣宙公 司使用其向被害人宋泉源承租之新北市○○區○○路000 號 2 樓一址作為營業處所,廣宙公司更據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 局辦理相關營業登記,足以生損害於被害人宋泉源甚至稅捐 機關對於稅籍管理之正確性。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被告在房屋租賃契約書頁末「立契約人(甲方)」欄 內偽造「宋泉源」之署押,係其偽造該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其偽造該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及科刑審酌之事項
㈠原審以被告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事證明確,據以論罪 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並未盜刻「宋泉源」之印章及偽造 「宋泉源」之印文,且被告在房屋租賃契約書頁首「出租人 」欄內填載之「宋泉源」姓名,既非刑法第217 條所指之「 署押」,即不得將之計入被告偽造該房屋租賃契約書時所偽 造「宋泉源」署押之數,更無從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諭知沒 收,均已詳述如前,則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有偽刻「宋泉源」 之印章1 枚及偽造「宋泉源」之印文2 枚,並偽造房屋租賃 契約書頁首「出租人」欄內之「宋泉源」署押1 枚,且均諭 知沒收,自有違誤。本件被告提起上訴,謂其為無心之過云 云,顯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應由本院 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未經被害人宋泉源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冒用被 害人宋泉源之名義偽造房屋租賃契約書後交予另案被告羅上 驊,甚至經另案被告羅上驊持以向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妨害私文書之公信力,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並無犯罪之前 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存卷足憑,



平日素行尚佳,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罪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業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而其於犯罪後已知坦 承犯行,深具悔意,亦獲被害人宋泉源之諒解(見本院107 年10月8 日審判筆錄第5 頁),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 宣告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 予宣告緩刑2 年,用啟自新。
五、沒收
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收沒之, 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在房屋租賃契約書頁末「立 契約人(甲方)」欄內偽造之「宋泉源」署押1 枚,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至被告在房屋租賃契約書頁首「出租人」欄填載之「宋泉源 」姓名及蓋印之「宋泉源」印文,暨其在頁中契約條款上、 頁末「立契約人(甲方)」欄及騎縫處蓋印之「宋泉源」印 文,均非偽造之署押及印文,業如前述,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又被告持以蓋印上開「宋泉源」印文所用之印章1 枚,既 非偽造,亦非屬被告所有,併已詳述如前,爰不予宣告沒收 。另被告偽造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則經被告持交予另案被告 羅上驊收執,已非被告所有之物,故亦不予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0條、第216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1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巧菱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檢察官高智美於本審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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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宙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