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7502號
PCDM,107,簡,7502,201811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7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邦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5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邦勤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零壹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補充記載「自願 受搜索同意書乙紙(見毒偵字第5135號卷第8 頁)」外,其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 經法院論罪科刑,猶不知悔悟,竟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 件施用毒品,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 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 直接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 ,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 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驗餘淨重0.0101公克), 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 北榮民總醫院107 年7 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 成分鑑定書1 份在卷可參(見毒偵字第5135號卷第37頁), 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復據被告坦承前開第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為其所有(見毒偵字第5135號卷第6 頁、第32頁), 並於偵查中表示係施用後剩下的等語(見毒偵字第5135號卷 第32頁),惟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 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承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5135號
被 告 唐邦勤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
(桃園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唐邦勤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送執 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4 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現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22 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 第21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2罪合併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103年10月25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 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6月19日凌 晨4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聰飯店2樓廁所 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燃燒吸食其 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 同日21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8樓名流



旅社862室,為警實施臨檢而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01公克),且經警採集其尿 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唐邦勤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 :C0000000)、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7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 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如事實 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 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 0101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檢 察 官 林承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