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7497號
PCDM,107,簡,7497,201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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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7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海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速偵字第3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海星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己力謀取財物,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 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兼衡被告有竊盜等案件之前科紀 錄(參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不 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犯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正安泡菜1罐( 價值約新臺幣109 元)、紅標米酒1 瓶(價值約新臺幣40元 ),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 紙可據 (見速偵字第3499號卷第21-22 頁),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殷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3499號
被 告 楊海星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海星前因竊盜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 3年度交易字第2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次、4月,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分別經同法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6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103年度審 易字第28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8月確定,嗣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472號裁定合併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經與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 於民國105年1月29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5年3月22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 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7年 10月14日16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全家便利 商店中央門市內,乘無人看管之際,徒手竊取置放貨架上之 正安泡菜1罐(價值新臺幣【下同】109元),得手後隨即打 開食用,復接續於同日16時37分許,在上開商店內,再徒手 竊取置放貨架上之紅標米酒1 瓶(價值40元),得手後旋開 封飲用。嗣於107年10月14日17 時許,為任職於該商店之店 員石蕙禎發覺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海星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屈德君石蕙禎於警詢時指述失竊之情節相 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2 份、監視器照片10張在卷可 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先後竊



取上開物品之行為,乃係基於單一之竊盜犯意,於密切接近 之時間及同地實施,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請論以接續犯 之一罪。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本 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附卷可查,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林 殷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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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