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2666號
PCDM,107,審易,2666,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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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6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從恩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從恩與告訴人徐新福為鄰居,因認告 訴人於擔任社區主委期間,利用職權找其麻煩,竟基於毀損 他人器物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6 月12日22時39分許,前往 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8 樓告訴人住處,以膠狀物 體灌入告訴人住處大門鑰匙孔內,致該大門門鎖不堪使用, 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器 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 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丁從恩所涉毀損犯行,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54 條 之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 被告於107 年10月23日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具 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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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