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690號
PCDM,107,單聲沒,690,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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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丁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偵
字第29706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365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十字弓壹把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丁貴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下同)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29706 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扣案之十字弓1 把為列管刀械,係違禁物品,爰依刑 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修正後施 行,且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 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應適用裁判時 之現行法規定,毋庸為新舊法比較適用。次按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中央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 、持有,同條例第6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 項之未經 許可持有刀械罪嫌,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2970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處分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扣案之十字弓 1 把,經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係屬槍砲彈藥刀械 制條例所列管制刀械,有該局103 年9 月2 日北警保字第10 31638931號函在卷可參,足認該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將之單獨宣告沒收,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2 條 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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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